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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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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2007-12-17 08:59
 

湘城院政[2007]75

 

关于重申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
 

各院、系、部、机关处室:

近期来,有个别部门误认为专项经费可以自行采购物资,也有个别部门不清楚学校物资采购规定,以及其它一些原因,不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物资,或自行购买,或化整为零分散购买,或先购买后申报,影响了学校资产的正常管理,引起了部门之间的攀比。为规范学校的物资采购行为,落实相关制度,严格管理秩序,加强监督,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,根据湘城院政[2006]50号文件《湖南城市学院物资采购办法》第二章第六条、第三章第十一条、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特此重申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,请各部门遵照执行:

1、资产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各种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。

2、各部门应根据所需物资缓急向资产处提交年度物资采购申请书。

3、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年度物资采购申请书,资产处审核汇总,编报学校年度物资采购方案,提请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,报分管资产的副校长、校长批准后执行。

4、各部门不得未经审批采购物资,或违规采购物资,否则不予验收、注册、报账。

5、采购物资报账程序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,付款时间、方式按合同规定或协议执行。未经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验收、注册的采购物资,计财处一律不予办理报账。

6、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纪检、监察、审计、财务和群众监督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、书面等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。

7、学校物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,规范采购行为,加强行业自律。

8、凡违反学校规定擅自采购,造成不良影响,或给学校造成其它损失的,由学校纪检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、调离岗位、党纪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湖南城市学院

00七年七月三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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