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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城市学院控购设备的购买及管理办法
2007-12-18 08:51
 

湖南城市学院控购设备的购买及管理办法

湘城院政[2005]130

20051123日)

 

第一条  为使学院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,节约开支,减少浪费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控购设备是指单价大于等于1000元,适宜于公共使用的下列仪器设备:空调、计算机、移动硬盘与磁盘、电视机、相机、摄像机、笔记本电脑、扫描仪、刻录机、收录机、汉王文本王、复读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投影机、幻灯机、一体机、冰箱均属于控购设备。

第三条  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是控购设备的主管部门,对控购设备的配置、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。其主要职责是:

1、根据各部门的申报情况和现状,核定控购设备年度或学期购置计划,并提交学院控购设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报请学院领导审批。

2、按《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确定控购设备的采购方式及程序,组织控购设备的采购。

3、对控购设备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。

4、监督、检查各部门对控购设备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。

5、对控购设备进行宏观调控,通过调配、重组和归并等方式以提高控购设备的利用率。

6、对各部门提出的报废、报损、报失的控购设备进行技术、价值鉴定,提出处理意见。

7、负责学院控购设备的维修工作,保持其完好率。

8、向学院控购设备领导小组汇报控购设备的有关实施情况。

第四条 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:

1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,提出控购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方案,并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。

2、使用、保养、维护好本部门的控购设备,建立控购设备保管维护及使用记录制度,提高其使用寿命、使用效率和效益。

3、组织本部门的控购设备年度帐物清查,及时上报多余积压的控购设备,协同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做好本部门控购设备的报废、报损、报失的处理工作。

4、一般不得将控购设备借予个人私用和院外单位使用,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,经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批准后,按学院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。借用审批程序为:借用者个人或单位写出借用报告,经使用保管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审批,1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。未办借用手续而私自使用者,除按学院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外,视其情节轻重和使用时间长短,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。

5、如控购设备的使用者更换时,须上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以便更改控购设备使用者记录;如控购设备的使用者调动时,且所在部门不需其使用的控购设备应交回资产与校园管理处,以便重新调配。

第五条  使用者不得私自拆卸控购设备,以免造成零件损坏、丢失;未经负责保修的单位同意不准打开保修期内的控购设备,以确保控购设备的安全。

第六条  控购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赔偿

1、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地爱护控购设备,加强对控购设备管理的责任心,切实防止控购设备的损坏和丢失。

2、一旦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,当事者要及时书面报告资产与校园管理处,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,根据调查结果按照《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、器材赔偿办法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
第七条  控购物质申报程序:部门申报→资产处核定→控购领导小组审议→院领导审批;报批、采购时间,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。

第八条  本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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